關於協議書
- 育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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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12-09-29 12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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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我於110年5月1日任職於公司,擔任社區清潔工作,而每天上班8點到5點算早班而從下午5點至晚上9點算晚班(每次上班都要打早晚班2張卡片)目前薪資28500元而晚班工資13500.而我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高薪低報,且延長工時加班費給付不足。而於今年9月中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,而後公司跟我協議合談且於9月20簽了協議書如下,而後公司於9月29今天突發跟我說我因9月30排休,所以做到今天。而從10月1日後就不用繼續來上班了,請問這樣公司合理嗎?沒違法嗎? 而我能怎麼做?謝謝。是否可主張協議書無效?且是否可主張公司違法解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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